/--> 5月27日,苏州市委、市政府召开了“全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动员大会”。会议正式下发了由市委、市政府制定的《关于苏州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的实施意见》。与此同时,苏州市委、市政府成立苏州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指挥部,由省委常委、市委书记王荣,市委副书记、市长阎立任总指挥,下设市创建指挥部办公室和政务环境、法治环境、市场环境、人文环境、生活环境、生态环境、创建活动、台帐资料、民意测评9个工作组,分工明确,职责到位,将分别从九个方面分工协作,全面开展创建工作,全市72个部委办局和7个区成为指挥部成员单位。《意见》规定,创建工作将分五个阶段实施: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是宣传发动阶段(2008年5月)。由市委、市政府下发《苏州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实施意见》和《苏州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责任分解表》;调整和完善新的创建领导机构及其办公室,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规章制度;召开全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动员大会;签订《苏州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目标责任书》;由市各新闻媒体、各单位、各区、街道(镇)、社区通过各种途径,深入开展宣传发动工作,动员城区广大市民广泛参与创建工作,形成户户知晓、人人参与的浓厚创建氛围。
第二阶段是全面实施阶段(2008年5—6月)。各地、各单位将尽快形成抓教育、抓宣传、抓建设、抓整治、抓管理、抓督促等全方位推进的创建工作局面;重点组织城市建设、环境整治、市容卫生、社会公德宣传等大型系列活动,进一步把创建活动推向高潮;各责任单位将按照《苏州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责任分解表》相关内容,准备2005年——2007年的创建工作台帐资料和测评操作表要求的材料记录(文字表述)。
第三阶段是督查申报阶段(2008年6—7月)。各创建工作责任组将对照全国文明城市的创建标准组织自查自评;市创建指挥部进行全面督查验收;各城区、各单位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市创建办准备申报材料及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阶段是迎接检查阶段(2008年7—10月)。市区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迎接中央文明委组织的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对苏州创建工作的现场全面考核;市区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巩固提高创建成果,做好国家城调队组织的工作组对苏州创建工作的暗访检查。
第五阶段是总结表彰阶段(2008年11—12月)。由各单位回顾总结创建工作的成绩与经验;市创建指挥部对创建工作涌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苏州市将以全面扎实推进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为契机,把握四个环节,全面提升城市文明程度:
一是提高认识,不断增强创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我市的创建工作与全国文明城市的标准要求,同先进城市相比,还要在很多方面改进、加强和提高。
二是健全长效管理制度,努力使创建工作形成常态化、制度化。各级党政群组织将把创建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摆到突出位置,形成常态化、制度化的创建格局。各成员单位将把本单位承担的任务、责任,体现贯穿在全年的工作计划中,并抓好落实。
三是积极主动对照自查,着力提升创建工作水平。各责任单位将按照市总体方案,认真查找本地区、本部门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出各自的创建工作计划和方案,不断提高创建工作水平。同时,各单位将结合工作职能,围绕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把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发展和谐文化、树立共同理想等纳入各单位自查内容之中,以适应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的要求。对创建工作没有达到A档或满分的具体项目,将查清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时制定整改计划和补救措施,办求在考核中不失分。
四是落实考核评价制度,充分发挥激励约束作用。全市将把这项工作作为考核各级领导工作绩效的重要内容和重要依据,作为全国、省、市各项文明创建先进的重要依据。市创建办将根据创建文明城市工作的进展情况,对未完成创建任务的单位及时进行通报,着力实现创建目标责任化、创建指标定量化、监督检查日常化、责任追究制度化,切实把创建工作落到实处。对达不到要求,影响苏州市创建工作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对各项工作完成出色的,将给予表彰奖励。(本部信息处 文明办创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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